国务院公布的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指出:“地方志书,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。”地方史志行文的要求是:内容表达准确,具有逻辑性。记述事物、事件和人物,寓观点于地方史志的记述之中。因此,各级地方史志编纂者均要坚持秉笔直书、述而不论原则。为了提高市、区(县)地方史志编纂质量,根据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》《地方志书质量规定》和《湖南省地方志工作办法》等法规,结合地方史志工作实际,拟定《地方史志行文通则》。
一、书名 体裁 结构层次 标题 概述
(一)书名:市、区(县)志书的名称以下限之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,
分别在《××市志》《××市××区志》《××县志》正下方或者竖排之时在其左边标明上限、下限年份,如《张家界市志》(1988—2001年)。
(二)体裁:志书的体裁包括述、记、志、传、图、表、录等,以志为主。附录的原始文献、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。
(三)结构层次:市、区(县)志按篇、章、节、目排列。
志书正文的层次按照以下规定的序号格式依次排列:
第一级:一、二、三、……
第二级:(一)(二)(三)……
第三级:1、2、3、……
第四级:(1)(2)(3)……
第五级:①②③……
(四)标题:简明准确,题文相符,以事项命标题,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。标题采用名词或者词组,不加修饰语,不宜过长。用汉字冠以次序,如“第一章”“第一节”。
(五)概述:市、区(县)志的篇、章之下二者可选一设无题概述,节之下不设概述。全书无题概述设置应该统一,能够反映事物发展的全貌和特点等。
二、文体文风
(一)地方志书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(即使用书面语,慎用口语、方言和文白夹杂的半文言文)。使用陈述句和完成时态,不用祈使句、疑问句和未完成时态。
(二)地方志书行文严谨、朴实、简洁、流畅。据事直书,注意分寸。不用“狠抓”“大搞”“据不完全统计”等不确切的词语,不用“似乎”“有人认为”“由于种种原因”等模糊不清的词语。杜绝浮词、套话、假话、大话和空话,如“在×××领导下”“取得伟大的成就”等。不用评价词语,慎用“最大”“最高”“国内领先”“国际水平”等。
(三)地方志书的行文规范遵循国家关于出版图书行文方面的规定,包括文字规则、词语规则、语法规则、名称使用规则、标点符号使用规则、序数使用规则、数字书写规则、计量单位使用规则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