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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《地方史志行文通则》
来源: | 作者:戴楚洲 | 发布时间 :2025-05-09 | 125 次浏览: | 分享到:

(六)引文注释之中版次、卷次、页码,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,均可使用阿拉伯数字。例:许慎撰:《说文解字》,四部丛刊卷六,第九页。许慎著:《说文解字》,中华书局1963年,第126页。

六、计量单位

(一)计量单位的适用,遵照国务院于1984年2月发布的《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》,掌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》。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名称,可以照实记载。凡是读者不太熟悉的计量单位名称(如“斗”“石”等)第一次出现时,予以加注说明。

(二)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于1984年2月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。计量单位的名称、符号书写,应该符合国家标准《有关量、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》GB3100—3102—1993)的规定。 

法定计量单位要使用公制。如长度的“公尺”“公分”,分别改为“米”“厘米”;把公里写为“千米”。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平方米或者公顷,把土地面积的“亩”改为平方米,不能把平方米写为平米;把平方公里写为“平方千米”。体积用立方米等。质量用千克或吨。容积用升等。时间用小时、分钟等。温度使用符号℃。

(三)在行文中不得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、数学符号、化学分子式以及其他符号。但是在公式中均应使用各种符号。

七、引文注释

(一)引文和需要说明的专用名词、特定事物,均应注释,引文以及重要资料注明参考文献出处。为了查找原文,注释简短的加圆括号,用文内注;注释较长的用页末注(脚注),页末注系将注释写该本页的最下边。标符不必一律标于全句之尾,宜标于需要注释之处。注释一段引文的标准位置是:句号在引号之内的,标符置于引号之外。

(二)引文的注释符合学术规范,做到要素齐备。引用书籍中的资料,应该注明作者姓名、书名、出版单位、出版年份和所引资料卷、页次,如吴玉章著:《辛亥革命》,人民出版社,1961年,第××页。引用文件中的资料,应该注明发文单位、年度、字别文号、标题。如国办发[1981]87号文件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》。

(三)应该直接引用原著,尽量不用转引。如找不到原著,只好转引别人的引文时,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、何文。   (四)所有引文、附录、选录,必须忠于原著,不得任意改动。如原文有错字、漏字,可将改正或增补之字置于后面的括号里;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,则用“□”充填,缺多少字就填多少“□”。

(五)重要文献可以全文附录或者选录部分。行文中的选录部分,第一行空四格书写,以下各行皆空两格书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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